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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第十三条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第十五条 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
  第十六条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十八条 制剂室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
  第十九条 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二十条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Ⅰ、表Ⅱ)。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第二十一条 洁净室(区)应有足够照度,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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