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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的关系说明;
  (五)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情况及图示;
  (六)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八)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人员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及中国证监会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被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公司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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