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52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包括配股和增发)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