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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1月29日 财会〔2000〕19号)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经纪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应收保证金”科目,核算对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保证金”科目,核算收到客户划入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结算差异”科目,核算经纪公司同交易所及客户办理结算时,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
  (五)“风险准备”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手续费收入中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
  (六)“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本科目应设置“客户垫付”和“客户罚款”两个明细科目。“客户垫付”明细科目,核算经纪公司在违约客户保证金不足时,为客户实际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客户罚款”明细科目,核算因客户有违约、违规等行为对其实施的罚款。本科目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八)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设置“期货年会费”和“提取期货风险准备”明细科目。“期货年会费”明细科目,核算向交易所交纳的年会费;“提取期货风险准备”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
  (九)“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十)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代收手续费”明细科目,核算从客户保证金中划转的,为交易所代收代付的手续费。
  二、账务处理
  (一)会员资格费投资
  经纪公司为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交纳会员资格费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经纪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或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经纪公司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交纳席位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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