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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失效]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以下重要审计程序:(一)分析性程序;(二)监盘;(三)检查;(四)查询及函证。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以下项目实施分析性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一)利息收入、支出;(二)手续费收入;(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以下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一)现金;(二)贵金属;(三)有价证券;(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查询及函证程序,藉以:(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以下事项实施函证程序:(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行期权;(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六条 为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三)披露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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