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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失效]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三)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余额记录;(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重点审计领域:(一)贷款损失准备;(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四)发生重大变动的会计报表项目;(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七)非常规贷款;(八)关联方交易;(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九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审计人员组成及分工;(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当局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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