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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失效]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帐系统;(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六)风险及管理策略;(七)相关内部控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二)组织结构图;(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四)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五)分部报告;(六)风险管理策略及相关报告;(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的文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十一)内部审计报告;(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件;(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一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重要性水平;(二)审计风险;(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五)重点审计领域;(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八)利用专家的工作;(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赠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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