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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3月29日 财会〔2001〕1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二)国家和转移风险;(三)市场风险;(四)利率风险;(五)流动性风险;(六)操作风险;(七)法律风险;(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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