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按要求向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告:科技部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告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共享:科技部应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三)查询: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