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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四号)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01年1月20日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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