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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三)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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