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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

  1、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介绍。
  2、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所有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3、实地查验工程。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料。
  4、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金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30人。每次随机挑选15人组成当年的评审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评审委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两届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评委通过的工程为最终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金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金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有关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金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单位载入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光荣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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