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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3、建筑装饰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5、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6、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
  7、建筑装饰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8、获省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9、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及相对应的反转片各10张。
  10、配有解说词的实况摄像,长度在10分钟以内。实况摄像内容统一制作成VCD光盘。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
  2、报送的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大小,相对应的反转片有效部位统一为3英寸大小。
  3、实况摄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4、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统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地推荐的建筑装饰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要组织进行复查。复查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并长期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复查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确认。复查组织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3 ̄5人组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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