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4、工程有质量隐患的;
5、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6、已经参加过“金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筑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交付使用12个月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4、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建筑装饰工程量的大部分。
大型、超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
有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每次评选中,最多只能选择两个建筑装饰工程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负责“金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申报。
2、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由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领取申报表,并向其申报。
3、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申报表》内一同申报。
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金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5、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
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