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二)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三)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咖啡因购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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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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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用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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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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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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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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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日期 │本次购买数量│ 累计购买数量 │供方经办人│
│ │ │ │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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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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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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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 (印章)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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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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