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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如按规定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有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简要披露有关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八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有关要求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重大财务变化(如有)。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报告的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补充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应补充披露该期上述财务指标。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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