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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五节 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募股资金总额;
  (四)发行方式;
  (五)配售比例(如有);
  (六)配售主要对象(如有);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八)每股发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股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等披露股权结构;
  (二)披露最大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国籍或在境外的永久居留权、学历、职称、在发行人的职务等。以上人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有变动的,应特别注明。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按招股说明书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个人持股、家属持股、法人持股等类别,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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