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年××月××日刊载于××(报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概览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总股本;
  (四)可流通股本;
  (五)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八)上市地点;
  (九)上市时间;
  (十)股票登记机构;
  (十一)上市推荐人。

第三节 绪言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股票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等;
  (三)股票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