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禽实行监装制度。
发运监装时,须确认供港澳活禽来自注册饲养场并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禽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其他伤残情况,运输工具及笼具经消毒处理并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同时核定供港澳活禽数量,对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检验检疫封识编号应在《动物卫生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禽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授权签证兽医官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的有效期为3天。
第三十五条 供港澳活禽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确认单证和封识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境数量,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无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的、无检验检疫封识或封识损毁的,不得出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饲养场全貌,大门,进出场及生产区通道,饲养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饲料库,兽医室,病禽隔离舍,死禽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及出、入场隔离检疫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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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文│ ┃
┃全称├──┼────────────────────────────┨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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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职务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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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国营□ 集体□ 私营□ 合资□ 独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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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场主管部门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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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证机关│ │注册号 │ ┃
┃法人│ │ │ │ ┃
┃经营├────┼─────────────┼────┼───────┨
┃执照│经营范围│ │发证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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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 址│ │建场时间│ ┃
┃ ├────┼──────┬────┬───┼────┼─────┨
┃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育雏面积│ ┃
┃ 饲 ├────┼──────┼────┼───┼────┼─────┨
┃ 养 │育成面积│ │家禽种类│ │存栏数 │ ┃
┃ 场 ├────┼──────┼────┼───┴────┴─────┨
┃ 情 │饲养方式│ │饲料来源│ ┃
┃ 况 ├────┴──────┼────┴──────────────┨
┃ │申请供港澳食用家禽数 │每月: 每年: ┃
┃ ├────┬──────┼───────────────────┨
┃ │ 兽医 │部门名称 │ ┃
┃ │ 防疫 ├──────┼─────┬───┬─────────┨
┃ │ 部门 │ │ │ 职务 │ ┃
┃ │ │负责人姓名 │ ├───┼─────────┨
┃ │ │ │ │ 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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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提 │ ┃
┃ 供 │ ┃
┃ 附 │ ┃
┃ 件 │ ┃
┃ 名 │ ┃
┃ 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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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本企业│ ┃
┃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供港│ ┃
┃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
┃。 │ ┃
┃ │ ┃
┃ 法人代表: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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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现│ ┃
┃验场│ ┃
┃检考│ ┃
┃疫核│ ┃
┃机意│ 考核人签字: ┃
┃构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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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 ┃
┃ │ ┃
┃证批│ ┃
┃ │ ┃
┃机意│ ┃
┃ │ (公章) ┃
┃关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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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发证│ 经办人签字: │注册编号│ ┃
┃ │ │ │ ┃
┃日期│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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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 │领证日期│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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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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