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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

  (5)移民搬迁安置质量的分析、评价;
  (6)移民工作合规性的分析、评价;
  (7)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综合分析、评价;
  3、稽察成果的风险评估;
  4、结论与建议;
  5、三峡工程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五章 稽察单位、被稽察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稽察单位及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含小组,以下同)及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移民规划、年度计划、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工程进度、质量、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移民工程项目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检验;
  (三)向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相关单位和职工或移民了解情况;
  (四)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质询被稽察单位;
  (五)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利益;
  (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稽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不得在被稽察单位兼职,不得接收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组织、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保守稽察工作秘密,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或其他单位透露稽察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答复,有不同意见可作解释;
  (二)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三峡工程稽察办或三峡建委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受到保护;
  (三)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报告、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会议纪要和记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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