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精液检查不合格者;
(六)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第十七条 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等问题。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条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人类精子库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监测结果和检查报告报人类精子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