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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对现有管网及设施安全评估制度,落实安全检查、维修、事故抢险等措施,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4.清理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各地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管理。销售、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由于各地燃气的气源不同,所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适合当地气源条件的产品。对其进入市场的燃气器具和配件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检查检测措施或登记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伪劣产品配件进入市场。对于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各地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装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应尽快规范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市场,确保安装质量,消除隐患,确保用户安全。
  三、坚持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
  (一)各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市场的管理。凡设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839号)执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时,企业应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时,企业必须提供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换气站(点)布局、布点的管理。换气站(点)的设置要合理,方便群众,同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有关要求。凡没有获得上述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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