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最近,城市燃气爆炸、火灾、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燃气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恶性燃气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进行多次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地燃气安全法规进一步完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法规意识淡薄,野蛮施工,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和设施等行为屡禁不止;由于利益驱动,原已得到有效治理的擅自设点、倒罐倒卖、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验钢瓶等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严重威胁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甚至造成严重的燃气事故。各级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思想认识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强有力地措施,坚决清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清理整顿的目标、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的灌装和周转、使用,清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服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和服务质量。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切实把好气源关。(2)燃气供应站点必须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对证、照不全者要进行整顿,对达到条件的,核发有关证件后方可允许经营。(3)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使用、周转等环节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钢瓶,凡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清理和查处。
  2.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城市政府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由政府牵头组织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