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主报告行需根据工作量,配备专职或兼职中国区合规性检查人员,并将该人员的姓名、简历、联系电话等书面报告并表监管行。如变更合规性检查人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并表监管行。
  (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需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其在华全部业务经营活动从事常规年度审计,在提交单一机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上,提交并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参加并表监管行召集的三方会谈。
  (七)主报告行须对上报并表监管行的各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并表监管行将对主报告行的并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对于迟报、错报、漏报情节严重的,并表监管行可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主报告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并表监管行上报该行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和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二)负责向并表监管行上报该行在华所有机构(包括代表处)及其母行的有关重要情况;
  (三)负责协调该行在华所有机构(包括代表处)的合规性工作;
  (四)负责向并表监管行报备聘请外部审计师,与并表监管行就外部审计揭示的问题交流意见或看法,并负责落实并表监管行对外部审计报告审核后提出的具体监管要求。
  三、主报告行合规性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报行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向并表监管行上报各项报告。
  (二)审核并报告该行所有机构各项业务操作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的有关法规和管理政策及其总行内部各项规定;负责督促各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
  (三)作为主报告行与并表监管行之间的联络员,负责答复并表监管行提出的监管质询。
  (四)负责向并表监管行报告其母行的重大事项、风险状况、年度经营状况及母国监管当局监管结果等,并负责将母行对在华所有机构的检查结果向并表监管行报告。
  (五)负责完成并表监管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合并财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并表指在对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时消除其在华各机构之间资金的存量和流量。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外国银行各分行、独合资银行母行与分行、独合资财务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对会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以避免加总数据时产生重复计算。(合并财务报表调整科目详见附表一)
  (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第一次上报合并财务报表时间为2000年10月,上报2000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此后每季后十五天内上报上季度合并报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