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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
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
(2000年9月28日)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闽卫(2000)函30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
二条
的规定,按摩减肥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在《条例》修改前,此类场所不宜纳入《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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