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的施工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十日内,将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十日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3%。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