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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

  第二十八条 任何函件,包括投标文件,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在投标止时间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供招标人选用。
  第三十条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到会。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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