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五)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无签字(或印鉴);
(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五)填报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三)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施工工期;
(五)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六)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