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九)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
(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施工工期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五)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六)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