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公布
2000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商,现将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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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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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知识(一)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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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专业知识(二) │5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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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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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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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5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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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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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管理与法规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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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法律知识 │8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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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84分 ┃
┃ 企业法律顾问 ├──────────────────┼───────┨
┃ │企业管理知识 │75分 ┃
┃ ├──────────────────┼───────┨
┃ │企业法律顾问 │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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