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
《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办发〔200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为了规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我们制定了《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今后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统一执行此标准。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关心这一工作,及时了解各类人才的需求变化,掌握人才结构的实际情况,搞好人才的预测和规划,提高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水平。
请各国家级人才市场、各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1年1月起,每月底将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情况(可按大类汇总)报我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执行此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望及时反映和提出。
联系电话:(010)84226862 84214903
传 真:(010)84226962 84227357
附件:《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为了实现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口径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人才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工作,促进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的形成,我们编制了《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与代码。
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1999)、国家标准《高等学科本科、专科专业名称代码》(GB/T 16835-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同时征求了各地意见,根据人才市场信息分类的实际要求和各主要人才市场习惯采用的分类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
《标准》采用六位数字代码,将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其中,第一、二位数字表示大类;第三、四位数字表示中类;第五、六位数字表示小类。第九十九大类和每大类中的99中类表示其他,作为收容项。
《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