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