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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节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第四十六条 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 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 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 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 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 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 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五十六条 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 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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