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资质的程序为: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预核准通知后,将资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办法所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规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含资质申报软盘);
2、所有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证明;
3、当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
4、合伙协议书;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任务承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在异地承接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设计事务所在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时,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转包。
第十四条 设计事务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建设〔1995〕28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三类。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