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
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的标准设立和规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接设计任务。综合设计事务所分甲级和乙级。
专业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设立,并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及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专业设计事务所不分级别。
第五条 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宜采用个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分为两个步骤:先申报组建方案,再申报资质。
第九条 申报组建方案的程序为:
(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应附原单位拟同意解聘证明);
5、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通过企业改制成为设计事务所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人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建方案;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格、业绩、人员组成、职业道德等方面认真考核,对拟成立的设计事务所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设计事务所发布资质预核准通知。拟新组建的设计事务所可持预核准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