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2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为了加快设计体制改革,推进专业事务所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与国际贯例接轨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并参照(建设工程设计事务所名额分配表),组织做好设计事务所的申报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2.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额分配表(略)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
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