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
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精神,做好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及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职工购房补贴制度,是建立健全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和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
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财政部《关于颁发〈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向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购房补贴资金必须按照“银行专户、核算到个人、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