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
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2000〕4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处理。
三、外资企业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骗取法人资格延续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