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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
 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3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我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变化属于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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