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7号)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第八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