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四条改为: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删除
  第二十七条改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改为: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九条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三十一条改为: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三条改为: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改为: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