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出口企业向同一国别同一收货人提供同一品名、规格的货样广告品,每年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6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部分商品编码及有关补充事宜的通知
(内部传真电报部委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日前,国务院税委会及海关总署对我国2001年进出口关税税则税目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部分商品编码的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编码的调整及有关补充事宜:
(一)为保证2000年度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于2001年2月28日前正常报关,经与海关总署商定,对在200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涉及《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商品编码调整的出口许可证,其有效期截至2001年2月28日,企业均可持原证办理报关手续,不需换证。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仍按调整前的商品编码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请按调整后的商品编码予以换证。
(二)对2000年签发的《通知》附件及本《补充通知》附件中所列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如需办理变更事宜的,企业须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时,收回原证,换发2000年的出口许可证,但不得更改出口商、商品名称和出口数量,其有效期截至2001年2月28日,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
(三)根据《
关于恢复小麦出口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3号)有关规定,2001年对小麦(10011000、10019010、10019090)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列入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及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