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了便于正确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五、请各有关企业(集团)于10月30日前将申请2000年度贴息的全部资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逾期不报的,不再补办。
六、实施财政贴息是财政支持基础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财政部核拨贴息资金后,各有关企业(集团)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严禁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各有关企业(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贴息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专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此专题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附件:1、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2、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3、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4、借款单位归还基建专项贷款本金表(略)
附件1: 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建设期:自 年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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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国家批准贴补│ ┃
┃ 贷款名称 │1999年9月 │占 │ 积数 │ 率计算 │ ┃
┠─────┬──┤21日至2000│用 │ ├──┬────┤备┃
┃贷款银行及│贷款│年9月20日 │天 │ (元天) │贴 │贴息金额│ ┃
┃贷款年限(│金额│止尚未归还│数 │ │补 │ (元) │注┃
┃自 年至├──┤的贷款本金│ │ │率 │ │ ┃
┃ 年) │(万│余额 │ │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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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2) │(3)=(1)*(2) │(4) │(5)=(3)*│ ┃
┃ │ │ │ │ │ │(4)/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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