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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四、为了便于正确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五、请各有关企业(集团)于10月30日前将申请2000年度贴息的全部资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逾期不报的,不再补办。
  六、实施财政贴息是财政支持基础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财政部核拨贴息资金后,各有关企业(集团)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严禁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各有关企业(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贴息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专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此专题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附件:1、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2、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3、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4、借款单位归还基建专项贷款本金表(略)

附件1:  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建设期:自 年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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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国家批准贴补│ ┃
┃  贷款名称  │1999年9月 │占 │  积数  │  率计算  │ ┃
┠─────┬──┤21日至2000│用 │      ├──┬────┤备┃
┃贷款银行及│贷款│年9月20日 │天 │ (元天) │贴 │贴息金额│ ┃
┃贷款年限(│金额│止尚未归还│数 │      │补 │ (元) │注┃
┃自  年至├──┤的贷款本金│  │      │率 │    │ ┃
┃  年) │(万│余额   │  │      │% │    │ ┃
┃     │元)│     │  │      │  │    │ ┃
┠─────┼──┼─────┼──┼──────┼──┼────┼─┨
┃     │  │  (1)  │(2) │(3)=(1)*(2) │(4) │(5)=(3)*│ ┃
┃     │  │     │  │      │  │(4)/3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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