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同一种药品,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七条 企业申请定调价的报告,应说明要求定调价药品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定调价品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见附件一、二)。
  第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企业定调价申请后,对属于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或调整价格;属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经审核企业定调价申报资料后,在收到企业定调价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上报国家计委,因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的报告应包括企业申请定调价药品的简要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对申请定调价药品价格核定或调整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计委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定调价报告后,组织药品价格评审专家进行审议。国家计委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对定调价申请进行审定。上述工作一般在收到定调价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按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有关单位,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正式行文批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通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一: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及价格备案要求

附件二: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定调价申报及价格备案要求

附件一:    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及价格备案要求

  一、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