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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因错缴、经行政机关复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变更处罚的罚没收入需要从国库办理退付的,由当事人凭原《专用缴款书》收据联或《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据联(复印件)向海关执罚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由海关执罚部门签署退库理由和准退金额,报主管关长核准后,按罚没收入入库级次的不同分别向专员办或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经专员办或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申请人填制《退库申请书》,专员办或地方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通知国库,分别从当地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办理退库。
  第八条 海关应缴入中央国库的各类罚没收入的收款国库和海关税收的收缴国库原则上应为同一国库,海关财务部门凭国库返回的《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和《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及时进行核销记账。国库部门应根据海关罚没收入入库情况编制海关预算收入入库日、月报表,海关财务部门应与国库通过报表及时对账。
  海关调查部门通过计算机查询罚没收入入库情况,及时查处、催缴逾期未缴的罚没收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罚没收入所发生的滞纳金随相应的预算科目征缴入库,缴款凭证使用《专用缴款书》。
  第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事项仍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制定的“财预字〔1998〕413号文”和“财预字〔1999〕194号文”的规定办理。

附件二:       海关___专用缴款书


  征收机关: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号码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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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全  称  │       │预│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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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开户银行  │       │科│ 编  码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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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账号   │       ├─┴─────┼───────┨【
┃)│       │       │收款国库   │       ┃收
┠─┴───────┼───────┼───────┴────┬──┨据
┃罚没收入类型   │       │查获单位所在地(市、县)│  ┃】
┠─────────┼───────┼────┬───────┴──┨经
┃法律文书编号   │       │缴款期限│          ┃收
┠─────────┼───────┼────┼──┬───────┨银
┃金额人民币(大写)│       │    │金额│       ┃行
┠─────────┴┬──────┼────┴──┼───────┨收
┃缴款单位盖章:   │ 填制单位 │  收款银行  │收款国库   ┃款
┃(预留银行印鉴)  │ (盖章) │  (盖章)  │(盖章)   ┃盖
┃          ├──────┼───────┼───────┨章
┃          │制单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后
┃          │      │       │       ┃退
┃          │      │       │       ┃缴
┃          │      │       │       ┃款
┃          │      │       │       ┃单
┃          │复核人:  │复核人:   │复核人:   ┃位
┃          │      │       │       ┃(
┃          │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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