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海关对各类罚没收入的缴库统一比照关税缴库的方式进行,缴款凭证使用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海关__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对于缉私罚没收入,在空白栏处直接填写缉私罚没收入;对于缉私补税收入,在空白栏处直接填写缉私补税收入;对于缉私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在空白栏处直接填写罚没收入;对于新疆棉罚没收入,在空白栏处直接填写新疆棉罚没收入。
《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收据。经收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经收银行留存。
第三联:收款凭证。国库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海关财务部门。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或地方财政部门。
第六联:存根。开单部门存查。
第三联至第五联由经收银行划转国库。
实行海关、国库横向联网的地方,所需联次及各联用途由当地海关商国库办理。
第三条 海关没收的各种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及罚款,由被处罚人持海关开具的《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缴至国库。被处罚人以现金缴纳的,持《专用缴款书》就近到办理对公业务的银行缴纳。
第四条 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由海关调查部门按30%缉私补税收入和70%缉私罚没收入(即税后缉私罚没收入)分别开具《专用缴款书》送拍卖行,由拍卖行通过其开户银行缴纳。追缴的私货价款,由海关财务部门按规定缴至国库。
第五条 海关依照规定直接收取的罚款,由执罚部门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向当事人收款(包括异地收款和汇款),并于收款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按罚没收入类别分别填制《专用缴款书》通过国库指定经收银行及时缴库。海关办理缴库后,《专用缴款书》收据联(第一联)贴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相应存根联上,并在缴款书收据联上注明对应的罚款收据编号,据以核销。
第六条 暂扣货物、物品因故提前变价处理取得的变价款以及收取的抵押金,各海关财务部门列入“代保管款”科目暂时保管,在案件结案后形成的罚没收入,应于2日内(节假日顺延)由海关调查部门按罚没收入类别分别开具《专用缴款书》交海关财务部门,海关财务部门凭以及时办理缴库。
暂扣货物、物品因故提前变价处理取得的变价款以及收取的抵押金(属罚没收入的)在海关暂时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应在收到存款利息后的2日内(节假日顺延),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