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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23号)


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厦门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天津、黄埔、上海、南京、厦门海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分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费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的精神,为简化罚没收入的缴库手续,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库,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比照关税缴库方式制定的《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经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试点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罚没收入缴库工作,推广试点经验,经研究,决定在缉私罚没收入、缉私补税收入比照关税缴库方式的基础上,将海关罚没收入、新疆棉罚没收入也纳入比照关税缴库方式试点内容,并在北京、天津海关试点的基础上,增加黄埔、上海、南京、厦门等4个海关作为试点。现将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和《海关__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见附件二)格式已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审定。试点的具体操作应按照《办法》的统一规定进行。
  三、《专用缴款书》由海关总署负责印制,单证的开具使用海关总署研制开发的罚没收入征管系统。经收银行和国库应受理试点海关使用计算机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缴款书。
  试点工作自文件到达之日起开始实行。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各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一、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


     二、海关__专用缴款书

附件一:    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罚没收入缴库的管理,保证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根据国家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结合海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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