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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鉴定办法

  4.升级鉴定:经部属单位鉴定的。通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部级鉴定条件的重大成果,该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升级鉴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由部科技局根据成果的不同性质进行选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需要部级鉴定的成果,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在铁路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实施的部属单位出具证明的,即视同通过部级鉴定。

四、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 凡申请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经部属单位审查、汇总,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部科技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部科技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部级鉴定项目,进行初选后,通知申请单位报送主要技术文件一式二套。经审查后,对列入部级鉴定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鉴定需要提供技术文件。
 第十条 科技成果权属等存在争议时,应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五、科技成果部级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通过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部颁发部级鉴定证书。

六、参加部级鉴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同行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技术保密的义务。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归口管理组织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负责审查申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并有重点地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对铁路某一专业性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协商可由科技局委托部有关主管业务局或有关单位组织部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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