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级鉴定办法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铁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尽快推广应用,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时地对铁路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技成果包括:
1.解决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2.促进铁路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科技成果进行部级鉴定的条件
第三条 科技成果分别由部和部属单位组织鉴定。特别重大的报请国家组织鉴定。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一般须经过运用考验一年以上,对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部级鉴定。
1.技术上为国内首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试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为部制订技术政策、规范、标准、规程、重大技术决策等提供了重要依据,以及对铁路技术进步、现代化管理有重大价值的软科学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3.需在铁路推广应用的,属于重大的、综合配套的、新的基本技术装备;
4.对铁路安全生产,劳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重大作用的;
5.对引进国外重大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并有创新发展,实现了国产化的。
三、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部级鉴定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议鉴定: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议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2.通信鉴定:由部聘请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提出结论意见。
3.检测鉴定:由部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国家标准、部标准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对成果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