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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农机专用设备名称            折旧年限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以上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        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                      12年
  2、输送机械                      15年
  3、金属粮食                      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年
    其中:推土机                    10年
       挖掘机                    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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