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农机专用设备名称 折旧年限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以上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 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 12年
2、输送机械 15年
3、金属粮食 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年
其中:推土机 10年
挖掘机 12年